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8-03-11 15:57:22 jazdbmin1639整理 辞职经济补偿金 辞职经济补偿金

单位办理经济补偿金

Q1: 公司注销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手续。与此同时, 甲公司的投资方又在工商登记机关注册成立了乙公司。乙公司愿意接收甲公司的大部分员工,并承认其在甲公司的工龄,将与该批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有员工却认为甲公司应向因注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甲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感到很困惑,该不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案例分析: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他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这时,申请注销的公司应依法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对于不愿意在乙公司工作的员工,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甲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而对于愿意在乙公司工作的员工,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系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两个主体。因此,员工必须与甲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才能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如员工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的,乙公司承认并继受的,则甲公司无须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当然,甲公司也可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旦甲公司支付了员工经济补偿金,那么乙公司无须就原劳动合同的终止承担法律责任,乙公司在依法解除、终止新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时,员工在甲公司的工龄不再合并计算。这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即员工不能得到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双份经济补偿。

Q2: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Q3: 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如何规定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经济补偿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违反和解除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两种情况下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该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不再设定限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虽未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设定十二个月限额,但创设了一种新的补偿制度,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经济补偿进行十二个月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意这里法律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即工资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补偿年限按照不超过十二年计算,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计算封顶。
【操作指引】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设限仅针对“高端”劳动者,即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部分劳动者,对“低端”劳动者并无限制,经济补偿年限可超过12年。

小提示: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辞职经济补偿金 推荐文章:
推荐不满意?点这里  ››  

辞职经济补偿金